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张爱琴俞蔷鸿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苏民初号

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张爱琴: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云、黄富军、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张爱琴(居民身份证号码****X)、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判令:1、被告溧阳市军荣电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以本金万元为基数,承担自年4月1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3‰计算);2、被告黄龙云、黄富军、张爱琴、常州宝丽丝纤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10月2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俞蔷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锁林陈春明诉被告俞蔷鸿(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俞蔷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锁林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元利息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俞蔷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施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燕平与被告施锦(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施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平归还借款本金00元,并自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合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暂计至年12月20日利息.6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1月8日下午2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B楼3楼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俞仲玉: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合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暂计至年12月20日利息.6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1月8日下午2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B楼3楼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合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江苏中龙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暂计至年12月20日利息.6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贾金虎、俞仲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费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1月8日下午2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B楼3楼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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