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

刑事审判参考第号案例。基本案情年1月,沈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将自诉人罗某某撞伤,导致罗某肢体残疾后经鉴定残疾等级为二级,因龙某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年8月4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龙某某与沈某某连带赔偿罗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万元,判决生效后于年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龙某某曾到执行厅表示给其一个月的时间,但其逾期未到庭并失去联系,法院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及船票一并交与龙某某的姐姐代为转交,龙某某承认已收到前述法律文书,但病案并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一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龙某名下有轿车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年10月8日龙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后,龙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给付的确定的给付义务。直到同年12月14日,经法院通知到案后被逮捕。本案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此前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由旅旅行而拒不履行,而从而构成犯罪对此有两种意见。第1种意见认为民事判决已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被告人不能以执行拒不执行裁决罪定罪。第2种意见被告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有能力执行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关于有能力执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关于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存在四种观点,一是宣告裁判结果说,即认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从判决裁定宣告式计算,二是裁判结果生效,最终判决裁定发生效力起算三是执行程序,立案及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算,四是执行文书送达说即从行为人收到执行文书时起算,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计算节点应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理由是。一判决裁定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得以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才得以确立,在判决裁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明确,判决裁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判决裁定尚未开始执行,宣判裁判结果说对行为人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过于提前,忽视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宣告不等同于生效判决,裁定未生效也就谈不上被侵犯,犯罪客体未受侵犯,自然不能成立犯罪。二判决裁定生效时,行为人的法定义务就已经明确,应当自觉及时履行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只要行为人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应当认定其知晓了判决裁定的内容,执行案件是否立案执行文书是否送达,并不影响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立案数和执行程序送达说,尤为判决裁定生效行为人法定义务及明确的基本原则,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便产生了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此时实施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必然妨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妨害了司法。三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解释,对本罪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那么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有能力执行,应当与犯罪客体相适应,即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故应以判决裁定生效时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要旨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瞒转移,故意损毁财务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由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军人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这样理解,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二、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有能力执行应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不具有执行能力的不影响认定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案案情加以判断,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的对给付的执行义务,则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可能性的需要指出的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应受执行情况的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中,尤其是自诉案程序中,执行机构可能出具执行终结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我们认为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是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的,如果名下存款,不动产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硬材质,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举例而言,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执行能力,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b,有非必要性支出的意识名下无财产仍可事情认定其有执行能力。三、有执行能力,包括部分执行能力。在对财产的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这样理解是为了防止行为人以不能全部履行义务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当然这样的在执行巨只具备部分执行能力的被告人时,需要在实现债权和尊重人权之间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地位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简言之,在财产给付中,行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一般人的生活水平的就能分批给付小额财产具备了部分履行的能力,如系低保人员家庭严重困难失业,无收入来源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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