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缩水231个法院两次判决结果

将近五年,成都龙泉驿区龙锦小区的车位之争仍未结束。按照规划,该小区应配置的机动车位数为个,不过交房时开发商公示的数据中,这一数字则减少了35个。而后续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则发现,小区实际可使用的机动车位仅有个,与规划相比,“缩水”了个。于是,经小区业主的授权,小区业委会于年开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所缺车位进行配建。诉讼中,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了认定和判决,车位确实“缩水”了,实际车位与规划数目之间欠缺了个,开发商应当予以补足或向业主支付折价补偿。不过,宣判后,业委会和开发商均提起了上诉,对龙泉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而一年后的二审判决则让业委会出乎意外:“对开发商未按照规划修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一审判决被撤销。目前,小区业委会正在整理资料将向规划主管部门递件反映。龙锦小区地面停车位规划个,业主称只有个龙锦小区,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长顺路58号,该小区由四川重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年8月获得工程规划许可,随后开始建设,于年1月竣工。按照规划,该小区在机动车位配置上的情况为,地上个,地下个,共个。小区竣工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建设勘测队在对车位进行测绘时,测绘图显示地面车位为长方形,车位数为个,地下车位分为长方形和菱形两种,车位数为个。这一数目与最初的规划数目之间相差了35个。而后,开发商对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公示,同时提出对项目建设有异议可以向规划部门进行反映。公示中,在车位建设方面明确,机动车位数为个,比规划许可的个少35个,但也承诺欠缺的车位将在业主要求增加时无条件补足。由于并未接到异议反映,开发商遂在之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核实,并于年11月25日取得案涉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不过,在小区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实际可以正常停放的车位数与规划数相差甚远,“机动车位只有个,其中地下个,地上52个”,相差了个。而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曾将竣工后地下的原菱形车位改为长方形,而这一改动也使得小区在再次测绘时的车位数发生了变化,由变成了个。在开发商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时,地下车位数也载明为个。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赵先生介绍,上述个实际车位的得出是按照车辆的实际正常停放统计出的,而不管业主自己的统计如何,开发商的车位设置上本身就存在着欠缺和混乱。28日,红星新闻记者在龙锦小区探访时发现,小区共有7个单元,居住人口众多,其车位数的确显得较为紧张。在小区后侧的一片地面停车位处,记者看到尽管车位数看似众多,但其尺寸则显得很“瘦身”,长度和宽度都比正常车位小了一圈,且在划线上为“田”字形,业主称数目上有68个车位但实际可以正常停放的位置只有30来个。欠缺车位个,如不能补足则折价补偿年开始,小区业委会开始正式起诉开发商,赵先生作为业委会负责人参与了全程诉讼。在诉讼中,业委会要求开发商配建所欠缺的个车位,如果不能补足则需要进行折价补偿。记者在小区走访时了解到,在实际诉讼中其实包含着机动车位、非机动车车位、物业用房、小区大门改造等多项诉讼请求,而机动车位则是最为主要的一方面。对于业委会的诉讼,开发商表示,尽管规划时车位数为个,而公示的测绘数目为个,但在公示时业主没有提出异议,这实际上已经视为业主同意了对规划进行变更,且该规划变更已通过验收。另一方面,在小区移交物业时,虽然实际只交付了地面、地下个停车位,但在这个数字之外实际上是还有个机械式停车位的,只是还没有安装,但已经预留了位置,如果业主需要,是可以随时进行安装的。记者获得的此案法律文书显示,案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法院为龙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前述开发商规划车位数、项目建设公示情况、两次测绘结果的车位变动情况等事实,同时还提到,测绘结果中的个地面车位,曾因小区非机动车位不足,而将其中37个机动车位改成了自行车棚,而仅剩下68个。一审认定,开发商欠缺车位个那么,对于业主所称的实际车位数与规划车位之间的差距是否确实存在,差距数目是否确有个呢?开发商所述是否会被采信呢?年9月,龙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规划机动车位为个,这一数目应作为计算欠缺机动车位的基数。在地面和地下车位数的认定上,法院认定地面车位以测绘结果的显示为准,为个。地下车位方面,开发商在移交时的数目为个,距离交付最近的测绘结论也为个,且该数目与庭审阶段进行的再次实测数目基本一致,因此认定为个,总数则为个。法院认为,该车位数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欠缺个,开发商应当补足。如不能补足,则应当承担折价补偿责任。记者了解到,这一折价数目为81万元。对于车位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也同时做出了判决。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一审判决被撤销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开发商和业委会均对结果表示不服,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车位上,赵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事实,认定的车位数与实际不符,且补偿金额过低,没有法律依据。而开发商也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机动车位数时,仅认定了地上车位个、地下车位个,未认定机械车位,系认定事实不清。对于不能交付车位的折价补偿无法律依据。该案于年9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而此次判决,赵先生和业委会却并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龙锦小区业委会主张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进行修建和配置机动车位等行为,如确实存在,应当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享有相应行政处罚权。因此,对开发商未按照规划修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将其纳入民事案件受理不当。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二审“反转”,业委会部分胜诉的一审结果被撤销此后,业委会曾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9月做出的结果显示,业委会申请最终被驳回。28日,赵先生介绍,经过几年的诉讼,实际而言,业委会最终的结果其实是败诉的,仅在一审时获得了部分胜诉,但车位数又确实是与规划相比“缩水”了的。其介绍,对于法院提出的该案应该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管辖的说法,目前业委会也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将于近期向龙泉规划部门进行反映。规划部门回应3年内没提出异议已过时效开发商有合格证,介入有困难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科了解到,还暂未收到龙锦小区的投诉,不过对该小区的情况也有所了解。据该科室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此前也有与龙锦小区类似情况的小区进行了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开发商进行了车位补建或者赔款,而龙锦小区因开发商和业委会上诉后,原审判决又被撤销了,但其中只提到应该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而开发商之前获得验收合格证又并没有撤销掉。该工作人员介绍,合格证的颁发是依据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数据进行,但规划部门并不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而正常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测绘数据是假的,规划部门则可以撤销合格证,并做出相应强制手段,但龙锦小区已经建成多年,“合格证的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就已过了时效了。”因此,规划部门目前也无法直接对开发商进行督导。“法院驳回了案件,但没有撤销开发商合格证,而从法律层面开发商就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规划部门又如何去进行督导呢?”该工作人员建议,目前最好是能继续进行诉讼处理或者进行协商解决争议。红星新闻记者杜玉全摄影报道编辑包程立(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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