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事由

一、法律规定以及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物上请求权,本质上也属于请求权性质,但是与其他债权等请求权性质有所不同,对非法或不当的侵权事件,法律不可能允许其经过诉讼时效而变得合法,因此,对该物上侵权类案件,法律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价值较大,对权利人利益重大关乎社会稳定,不能因时效期间的完成而使侵害行为合法化。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使其具有请求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的请求权,以使自己能够正常生活。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第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都是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判例体现的不受诉讼时效事由

专利权权属确权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号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歌尔科技公司明显存在怠于起诉的情况下,无论歌尔科技公司于何时提起本案诉讼争议,亦或是否在产品研发及实际产品技术应用中采用或者是需要采用涉诉专利技术,都不应影响对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的认定。

著作权权属确权之诉,属绝对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李尧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认为,首先,李尧在本案原审阶段并未提出时效抗辩;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也可划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其中债权请求权因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使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而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则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所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涉案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归属,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综上所述,李尧的该项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委托事项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关于中龙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对诉讼时效问题认定错误的问题。经审查绰丰公司提供的材料,中龙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认定绰丰公司要求确认绰丰公司与中龙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本案属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审中,中龙公司虽提起上诉,但在上诉理由中未体现诉讼时效抗辩的内容,中龙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并非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法院未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况且,绰丰公司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按照绰丰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无不妥。中龙公司主张绰丰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按照征收补偿款的金额确认诉讼费,因此本案应为给付之诉,理由明显不成立。综上,中龙公司主张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对房屋等权益的主张,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不动产开发合同衍生的物权确认之诉,不属于债券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重庆供销社在本案提出确认其对案涉项目超规划建筑面积所享有分配权、要求英利公司交付房屋,及在不能交付相应房屋情况下由英利公司予以折价补偿等诉讼请求,实质上属于行使其基于双方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并非行使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定。而以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一并提出的应分配房屋租金损失请求亦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判决认定英利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系对事实的确认,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现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给付,经权利人单方主张并由法院确认即可实现,其法律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此本案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妥。

用益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为支配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限制,且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故陈庆书户不因在6年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而自然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诉请保护自己的物权权利,具有法律依据。

对于一般请求权,要受到法律诉讼时效限制,而物上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绝对请求权,仅凭一方请求法院确认法律事实或状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或对抗的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反之,我国法律不允许取得时效,更不允许不合法的利益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变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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